惠州2012年2月17日電 /美通社亞洲/ -- 繼去年10月份在武漢市公安局和工商局聯合執法下,成功查處生產假冒雷士照明產品的“武漢雷仕公司”(標識為“NVS 雷仕照明”)之后,近日,雷士照明審計監察部再次公布了近期在打擊侵犯商標等違法侵權行為的三起案件。
據雷士照明審計監察部負責人張保宇表示,隨著雷士照明經營管理不斷規范、健全,品牌實力和影響力不斷壯大的情況下,雷士照明在維護企業權益、打擊品牌侵權行為方面也予以了高度重視,雷士照明將加大維權力度,堅決用法律手段維護雷士照明和消費者權益,凈化企業經營環境。
2011年8月26日,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檢察院以蓬檢刑起訴(2011)第5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韋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向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2月份至同年3月8日,被告人韋某租用蓬江區荷塘鎮禾岡村一廠房,未經注冊商標“雷士照明”等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組織工人生產了共價值438195元(人民幣)的假冒上述注冊商標的日光燈具,并將部分假冒日光燈予以銷售。2011年3月9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韋文政抓獲,并在其生產廠房繳獲已生產的假冒“雷士照明”等注冊商標的共價值231480元的日光燈具。
為此,2011年10月14日,廣東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2011)江蓬法刑初字第632號),如下:一、被告人韋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0元。二、扣押在江門市公安局蓬江分局的假冒“雷士照明”等品牌的日光燈具成品、半成品、零件一批,及數碼自動移印機和包裝帶機各一臺,予以沒收。
二、中山古鎮:曼斯頓燈飾廠商標侵權及虛假宣假案
2011年8月9日,中山市工商局經濟檢查支隊的執法人員,根據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訴,依法對位于中山市古鎮古三泰榕工業大道二路14號第二卡首層的中山市古鎮曼斯頓燈飾廠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查獲涉及商標侵權、虛假宣傳及虛假標識的“雷士·卡丹”商標的吸頂燈287盞、商標侵權及虛假表示的鎮流器25個、商標侵權的說明書7000張、包裝膠袋100個。
經查明,當事人(中山市古鎮曼斯頓燈飾廠)未經“雷士”注冊商標注冊人的授權許可,擅自使用與“雷士”注冊商標相近似的“雷士·卡丹”商標生產吸頂燈;同時,當事人在上述吸頂燈上標示“德國雷仕·卡丹(亞洲)照明集團有限公司授權”字樣,對商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并在上述吸頂燈的鎮流器上編造“制造商:中山市古鎮雷士·卡丹燈飾廠”虛假的企業名稱,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標識。
為此,2011年10月26日,廣東中山市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工商經處字2011第039號),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一、責令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及虛假宣傳行為;二、沒收商標侵權、虛假宣傳及虛假表示的“雷士·卡丹”商標的吸頂燈287盞、商標侵權及虛假表示的鎮流器25個、商標侵權的說明書7000張、包裝膠袋100個。三、罰款20000元。
三、江蘇海門:蔣某侵犯雷士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經南通市海門工商局執法人員查明,當事人蔣某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于2011年8月與南通紡都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口頭約定為該公司在海門市三星鎮疊石橋國際家紡城三期工程的裝修項目中提供“雷士”導軌金鹵燈。當事人從2011年8月上旬開始分四次向廣東的趙生購進型號為TLH297/70W,標有“NVC”和“雷士”字樣的導軌金鹵燈158只,進價每只100元,共計貨款15800元。上述導軌金鹵燈銷售給南通紡都裝飾工程有限公司146只;銷售零星客戶12只,銷售價為120元(不管燈管燈),共計經營額18960元。
經過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的鑒定人員鑒別,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導軌金鹵燈為假冒產品,其行為侵犯了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專權。
為此,2011年10月31日,江蘇省南通市海門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海工商案字2011第00407),決定對當事人處理如下:一、責令立即停止侵行為;二、沒收侵權的“NVC”和“雷士”導軌金鹵燈158只;三、罰款人民幣25000元。